- 上午 7:30 - 晚上 9:30
- (001) 25465 258 369
假意购房人现身 牵线人居间协调 车辆接应者待查
精心策划的“诈桥”行动以失败告终
◆薛先生与声称购房的王某达成一项关于“过桥”垫资的协议。两位房产中介在整个手续办理过程中一直陪伴。然而,在资金转移的现场,王某突然拿着收款银行卡逃离……
◆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实际上并无购房意图,他与房产中介串通,以购房需要垫资为名,骗取薛先生转账60万元。
◆案发时,袁某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等候接应。事后他辩称只是帮朋友送人。情况是否属实?真正的“操盘手”是房产中介还是另有他人?
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局,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过桥”资金的“诈桥”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其中幕后主导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购房人收款后迅速逃离
薛先生在无锡市从事购房“过桥”垫资业务。所谓“过桥”业务,是指在购房者面临资金不足时,由第三方提供短期融资,用于垫付购房款项,待购房者后续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后偿还。2025年,经房产中介朱某的介绍,薛先生认识了有垫资需求的“购房者”王某。
为了获得这笔垫资,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以供核实,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完成后立即归还垫资款。2025年1月6日,双方在银行会面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王某预付了利息,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全程在场,协助王某办理相关手续。
一切似乎进展顺利,60万元的垫资款很快汇入了王某的银行卡。然而,就在准备进行下一步操作时,令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王某突然拿着收款银行卡逃跑。薛先生惊愕之余本能地追赶,但王某迅速跑进银行旁边的小巷,跳上一辆早已等候在此的电动车,疾驰而去。
“我的钱!”薛先生既愤怒又焦急。
“薛总别担心,我们陪您报警,他跑不掉的,钱肯定能追回来。”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还要激动,一边安慰他,一边主动协助报警并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
当晚,王某在外省被警方逮捕。到案后,他辩称与薛先生签订的并非购房“过桥”协议,而是用于资金周转的借款协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人合演“诈桥”骗局
然而,侦查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前一天,王某和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疑似提前勘察逃跑路线。两人的聊天记录也显示,案发时,孟某曾指示王某“跑”。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孟某回复称“说是个人借款,有借条,搞成民事纠纷派出所就不会受理”。这表明王某、孟某、朱某三人涉嫌典型的“诈桥”诈骗,犯罪嫌疑重大。
面对确凿的证据,三人的心理防线最终被突破,他们均供述了王某并无购房意图的事实。实际情况是,孟某策划并指挥,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王某则假意购房。三人以购房需要垫资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转账后,由王某携款潜逃。他们企图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纠纷的计划,在铁证面前彻底破灭。
2025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监控录像中的另一名关键人物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王某、朱某均符合逮捕条件。但案卷中出现的另一名人物袁某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王某逃跑时,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的就是袁某。在案件侦查初期,袁某曾进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视野。配合调查时,他声称只是按照孟某的要求接送王某,对孟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知情。孟某和朱某也均否认袁某参与诈骗。因此,公安机关仅制作了证人证言,未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在孟某、王某提前踩点的监控录像中,办案检察官发现了袁某的身影。“如果袁某只是帮朋友送人,为何要一同提前踩点?”
经过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并细致比对现场细节,办案检察官发现,监控显示孟某、王某跟在袁某身后,袁某多次指示接应地点,表现得非常积极。这与其先前提供的证言存在显著矛盾。
更关键的突破来自于电子证据。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时,办案检察官发现了一段通话录音。原来,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与朱某预谋过类似的犯罪活动。通话中,两人明确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随便他起诉”等内容。现有证据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对其进行逮捕。
2025年2月14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2月18日,袁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
无人能够逃脱法网
袁某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孟某和朱某也继续否认袁某参与诈骗。为了进一步巩固证据,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通过系统梳理提取的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办案检察官发现,袁某曾在微信中发送过涉案房屋的估价及不动产查询结果,还发送过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涉案银行卡的密码,这表明实施诈骗所需的信息均由袁某掌握。案发当天,袁某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必须写借条,明确资金用途为周转,并要求删除、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
嫌疑人的口供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存在事先串通的情况。针对此,办案检察官依据客观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并结合法律解释和说理。在阐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串供包庇的法律责任后,明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孟某和朱某的侥幸心理被打破,他们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销毁证据、协调串供等事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5年9月,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袁某仍抱有侥幸心理,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出辩解。针对袁某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出示了其事先踩点的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其事前提出犯罪意图、积极踩点、案发时通过微信指挥犯罪实施、案发后接应涉案人员逃离并实际掌握赃款等关键事实,充分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
2025年12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检察机关此前已引导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59.97万余元。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60万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
来源:检察日报








爱游戏体育以个性化内容推荐,懂你的体育偏好。为核心,带来高效便捷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