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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碰瓷”、批量“维权”、恶意抢注等行为,正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对此类行为的监督与惩治刻不容缓。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有人选择在竞争对手即将上市的关键时刻提起诉讼;有人在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批量提起“维权”诉讼;还有人并非为了实际使用,而是恶意抢注商标,随后提起诉讼并索要巨额赔偿。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起由检察机关介入、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一部分人却打着“维权”的幌子,实际上却是在谋取经济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在一宗典型案例中,江苏无锡一家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被指控侵犯广东佛山一家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的专利权。无锡某公司是一家集高新技术企业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于一身的江苏省企业。佛山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并且在多个项目中曾是彼此的竞争对手。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300万元。这一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此时,无锡某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仅十余天,该诉讼的提起迫使无锡某公司的上市进程被迫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却选择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点提起诉讼,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扰乱诉讼秩序,应当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后,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线索,提示法院及时进行甄别并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40万元的合理费用,同时要求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最高法在二审中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再以此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以索取赔偿,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常见的手段。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涉及此类行为。
在一宗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以“电”为核心业务,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自1998年起就使用“长高”作为字号,并于2006年注册了一系列相关商标。然而,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却申请注册了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随后以此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发现,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均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旨在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作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审查和判断“恶意”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所在。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
例如,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典型案例则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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