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跑腿”每天工资500元?当心沦为诈骗“工具人”!

记者陈丹丹在《工人日报》2026年7月9日第七版报道,不法分子常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日结”兼职广告,以“跑腿取款”、“运送包裹”或“代收快递”等名义,诱骗他人协助转移诈骗所得款项。这些所谓的兼职看似报酬优厚且工作简单,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与兼职收取现金相关的案件。法院判决,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了李斌(化名)。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李斌向王华描述了一个报酬为每日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合,开始了他的兼职工作。

兼职期间,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分五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者手中收取了现金,并将其转交给李斌。

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并在完成第三笔交易后开始怀疑这些钱款可能来源于诈骗活动。然而,为了获得报酬,他并未深思。

经查,涉案的5万元款项正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走的钱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在明知涉案现金属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王华先后五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和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及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的赃款从受害者手中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构成了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加速了诈骗赃款的转移,增加了追缴难度,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公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协助收取、转账现金、运送不明物品等“兼职”,务必仔细核实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此外,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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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06-28 22:03(北京时间)